合格後的領證手續,其簽證的有效期間為一年。

日本交流協會的網站上有清楚的告示,請各位上網再確認。

2010年申請者

     第一期:  2010 621()     2011 621()
     
第二期:  20101213()     20111213()

 (1)過了上述的領證期間,就不能再領證,請務必注意領證日期。

(2)不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領證手續者,視同放棄,該許可亦將失       效。

 (3)若遺失受理領證憑單,將無法領取簽證,請務必妥善保管。

   (4)各期的領證期間與該期「簽證之有效期間」是一致的,不能在       有效期間內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力。